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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首起电子烟犯罪案件宣判

2017-01-15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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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姜某甲、姜某乙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拘役4个月,缓刑罚款1万元,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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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电子烟犯罪案件,判处被告姜某甲、姜某乙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拘役4个月、缓刑1万元、5000元。判决结束后,两名被告在法庭上表示,他们不会上诉。

自2018年以来,姜某在没有烟草垄断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电子烟牟利。在此过程中,姜某按照姜某的要求包装电子烟并发送快递。2018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某社区、某车内当场查获被告销售Marlboro、HEETS、Fiit共有374个品牌的烟弹。据估计,上述烟弹价值超过6.4万元。

崇明法院认为,被告姜、姜违反国家烟草垄断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垄断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处罚。崇明法院根据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和悔改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8年8月28日,《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发布,2019年10月31日,《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发布,明确要求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蓝洞注:本案涉及的电子烟为加热不燃烧烟弹,属于国家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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