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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沙尼亚电子烟液成分管控要求

2017-06-09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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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电子烟控制要求和欧盟TPD指令中的一些条款存在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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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欧盟成员国爱沙尼亚国会再次颁布《烟草制品修订法案》,对包含电子烟在内的烟草及相关产品管控规定持续评估与修订,使得其现行电子烟管控要求与欧盟TPD指令中的一些条款存在显著差异。

本期将向您介绍爱沙尼亚电子烟管控法规的特殊要求。

电子烟成分要求

a.尼古丁在电子烟中的浓度不得超过200mg/mL;

b.维生素、牛磺酸、着色剂和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物质,无论是含有还是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液;

c.除烟草或薄荷醇气味外的其他香料 (本条已于2020年5月29日生效) 不含尼古丁电子烟液;

d.高纯度成分必须用于制造含有尼古丁或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液。如果在制造过程中不可避免,包装上列出的成分以外的物质仅存在于烟液中。

通告义务

向爱沙尼亚进口电子烟或填充容器转让的企业或在爱沙尼亚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应在产品计划投放市场前6个月或每次重大修改前向卫生局提交电子通知。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a.制造商、负责欧盟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及欧盟进口商(如适用)的名称和详细联系信息;

b.对生产过程的描述,包括是否涉及批量生产,以及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法案要求的声明;

c.在制造商规定的条件下使用时,欧盟进口商或爱沙尼亚制造商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包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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